找人借车后与朋友酒驾致他人死亡!法院判车主不承担赔偿责任

来源:搜狐号-南财快讯 2022-05-17 12:52:58

原标题:找人借车后与朋友酒驾致他人死亡!法院判车主不承担赔偿责任

张某从朋友李某处借得越野车,却与其朋友刘某饭后酒驾致人死亡。5月17日,南都记者从张家界永定区人民法院了解到,法院认为,张某的朋友、即肇事人刘某构成交通肇事罪,张某未尽到劝阻义务,保险公司在强制保险责任限额内,均应承担民事赔偿责任。而车主李某履行了审查义务,不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据张家界永定区人民法院介绍,2020年12月某日,张某从李某处借得一辆越野车后,驾车与同事刘某、何某到永定区某饭馆吃饭,张某事前邀约了朋友胡某,胡某又邀约了朋友覃某、郑某。吃饭期间,张某、刘某、何某、郑某喝了少量白酒,但感觉未尽兴的众人饭后又来到永定区某酒吧,4人又在酒吧内喝了大量啤酒,胡某、覃某从始至终均未饮酒。

随后,覃某、郑某因有事先行离开。剩下的张某、刘某、何某、胡某在酒局结束准备离开时,何某已意识模糊,处于喝醉状态。已饮酒的张某提出找代驾驾驶越野车,但刘某认为自己没有喝醉,可以正常驾驶,张某听后便未再坚持要找代驾。

但刘某驾驶越野车行驶至永定区古庸路路段时,因车速过快连续撞倒被害人田某驾驶的二轮摩托车等5辆机动车和2个路边摊位。事故发生后,刘某立即拨打急救电话和报警电话抢救受伤人员,但被害人田某仍因伤势过重经抢救无效死亡。

经检测,刘某事发时血液内的酒精含量为90㎎/100ml,越野车行驶平均速度为53㎞/h,事故前该越野车状况符合机动车安全技术条件。经交警部门认定,刘某酒后醉酒驾车超速行驶,导致事故发生,其应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

被害人田某家属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请求判令车主李某、肇事车辆临时管理人张某、肇事者刘某、酒局参与人何某、胡某等4人赔偿医疗费、死亡赔偿金、精神抚慰金等各项经济损失122万余元。因肇事车辆购买了交强险和综合商业险,被害人田某家属将两保险公司也列为被告,要求在保险责任范围内直接承担赔偿责任。

针对被害人田某家属提出的判令车主李某赔偿经济损失的请求,法院认为,李某作为越野车的所有人,在给张某借车时履行了审查义务,事故前车辆状况良好。借走车辆的张某也具有驾驶资质,李某对刘某醉酒驾驶该越野车不知情,其对事故的发生没有任何过错,因此李某不应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张家界永定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肇事者刘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醉酒驾驶机动车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其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刘某酒后驾车的行为固然是故意的,但其撞到行人和车辆的行为却并非有意为之,刘某在遇到险情时采取了打方向盘避让、想踩刹车却因紧张误踩了油门等措施,且刘某在事发后拨打报警电话、急救电话、积极抢救伤员、等待交警部门抓获等行为,其家属也主动赔偿了被害人家属丧葬费等损失。综上可以认定,刘某主观上是不希望事故发生的,只是其客观上因醉酒、超速等原因未能避免悲剧的发生。

张某作为车辆临时管理人,与肇事者刘某共同饮酒,明知饮酒后不能驾车但却没有尽到劝阻义务,而是放任刘某酒后驾车,最终造成重大交通事故,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故法院综合评判后判定张某承担30%的民事赔偿责任。

参与人何某、胡某虽共同参与酒局,但无证据证明二人对刘某有故意劝酒、灌酒行为,且在酒局结束时何某已喝醉,而胡某与刘某系初次相识,故何某、胡某劝阻刘某在现实生活中不具有可期待性。故法院判定何某、胡某没有法律上的过错,不应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针对保险公司是否应该理赔的问题,法院认为,该案中保险公司应在强制保险责任限额内向被害人田某家属赔付医疗费、死亡赔偿金等损失。而综合商业险由于醉酒驾驶行为是免赔条款,投保人在投保前已经阅读知晓,故不支持被害人田某家属要求赔偿的诉讼请求。

最终,张家界永定区人民法院以犯交通肇事罪,判处被告人刘某有期徒刑二年,并赔偿被害人田某家属55万余元;判决被告人张某赔偿被害人田某家属27万余元;判决保险公司在强制保险责任限额内向被害人田某家属支付赔偿金19万余元。

采写:实习生 谭儒烨 南都记者 杨天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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