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结婚黄牛”受惩戒,案例具有警示意义

来源:搜狐号-南财快讯 2022-05-15 05:35:21

原标题:“结婚黄牛”受惩戒,案例具有警示意义

来论

近日,南京市秦淮区法院建议南京市秦淮区民政局,将一名谎称自己未婚骗取婚姻登记的当事人和一名18个月内与四位女性闪婚闪离的“结婚黄牛”列入严重失信名单。丁某在2017年10月至2019年4月期间,曾先后与四位女性办理了结婚、离婚登记手续,四段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为2至7天不等。其与该4名女性并无共同组建家庭、共同生活的目的,仅是将结婚登记作为帮助对方取得购房资格的方式,并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均以家庭名义,为上述四位女性向相关部门申请购房证明,在取得购房证明后遂办理离婚。

真可谓大千世界无奇不有,之前有火车票黄牛,有比赛门票黄牛,有排队黄牛,如今更是出现了“结婚黄牛”。如报道所指出的,这名黄牛之所以在短时间内与多人闪婚闪离,并不是感情不和,遇人不淑,而是怀着不可告人的特定目的。因而,该“结婚黄牛”被建议列入失信黑名单可谓咎由自取,这也有助于惩戒那些以此为手段扰乱管理秩序的行为。

众所周知,婚姻自由是受到民法典所保护的个人权利。主要指当事人在法律的规定范围内,不受外力干预和强制,自主决定自己的婚姻意愿的自由,其包括结婚自由和离婚自由。如民法典规定,实行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男女平等的婚姻制度。禁止包办、买卖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

故在一些人看来,婚姻自由就是完完全全不受任何干涉的自由,就是人们想结婚就结婚,想离婚就离婚,想和谁结婚就和谁结婚。其实这种看法是对婚姻自由的误读。任何权利和自由都是相对的,都不应影响他人合法权利,不应违反公共秩序和善良风俗,并应符合一定的资格和条件。如根据民法典,男女结婚双方必须达到法定婚龄,且不应存在近亲结婚等禁止结婚的情形。且民法典还创设了离婚冷静期,离婚双方需亲自到民政部门申请离婚登记,届满30日后,再需亲自申请离婚证,未申请的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可见婚姻自由并非不受任何约束的自由,而“结婚黄牛”这种将结婚离婚作为投机倒把,架空某种管理秩序的行为则不受法律保护。如前所述,“结婚黄牛”的闪婚闪离行为完全是将结婚证当作“紧俏的门票”来炒作,进而达到规避限购政策,谋取原本不具备的购房资格的方式和手段。其行为严重侵犯了婚姻的神圣性和严肃性,属于严重违背公序良俗和诚实信用原则的有害行为。

因此,原本的婚姻自由发生了质变,成为侵害社会秩序的行为。根据《关于对婚姻登记严重失信当事人开展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凡是伪造变造证明材料、作虚假声明等行为,都将由民政部门列入严重失信名单。反观该案例,“结婚黄牛”存在故意欺瞒、戕害社会公平等行为,理应受到联合惩戒。且这种做法将产生一定警示效应,让那些投机取巧者能够有所收敛。当然,长远来看,相关部门出台限购等政策时也应科学部署,考虑周全,尽量减少“黄牛”们闪展挪腾,恶意规避的空间。  □史洪举

关键词: 秦淮区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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