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女子带孩子在母婴店洗澡,孩子脚被烫伤,调解委员会介入
原标题:东莞女子带孩子在母婴店洗澡,孩子脚被烫伤,调解委员会介入
3月14日,东莞市消委会发布了2021年度东莞市消费维权十大典型案例。在其中一宗案例中,陈女士带孩子前往樟木头一家母婴店洗澡,由于水温过高,孩子左腿被烫伤;陈女士与母婴店协商未果。其后,樟木头镇人民调解委员会驻石新派出所调解室介入。最终,母婴店赔偿小孩的医疗费用,并退还陈女士游泳卡上剩余的1021元。
【案情简介】
2021年11月,陈女士带自己的孩子前往樟木头镇某母婴店洗澡。在洗澡过程中,由于洗澡池的水温过高,致使孩子左脚被烫伤。
事故发生后,陈女士与母婴店负责人进行理赔协商。陈女士认为,此次事故是洗澡池的水温过高才导致孩子烫伤,应该由母婴店承担全部责任。母婴店负责人则认为,陈女士没有测试洗澡池水温,就把小孩放进去,陈女士自己也存在过失。双方对赔偿金额和事故责任方面未能达成一致,遂报警求助。
经过双方一致同意,此案交由东莞市樟木头镇人民调解委员会驻石新派出所调解室调解。调解员分别采用面对面、背对背调解方式进行调解。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七条“消费者在接受服务时享有人身不受损害的权利”及第十一条“消费者因接受服务受到人身损害的,享有依法获得赔偿的权利”。在本案中,母婴店作为服务提供者,没有尽到合理的安全保障义务;而陈女士自身也存在过错。
在调解员情理法的劝导下,双方当事人都认识到了各自的错误。最终,母婴店向陈女士道歉,并赔偿小孩的医疗费用及退还陈女士游泳卡剩余的1021元。陈女士愿意接受,纠纷解决。
【市司法局点评】
本案是一起因未尽合理的安全保障义务引起的消费纠纷。商家应当保证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特别是为儿童、婴儿、老年人等特殊群体服务的商家,必须提高服务产品的质量和安全标准。对可能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商品和服务,应当向消费者作出真实的说明和明确的警示,并说明和标明正确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方法,以及防止危害发生的方法。
【律师点评】
广东法小保律师事务所律师王莹:《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规定,“宾馆、商场、银行、车站、机场、体育场馆、娱乐场所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作为为特殊群体提供服务的商家,在对于安全保障义务上,更应提高标准。对于可能发生的事故除自身做到尽力防范外,还应对消费者进行风险提示或者警示。如案涉母婴店,为婴儿提供游泳、洗澡等服务,可以在泳池中放入水温计,提醒家长提前观测并感受水温,以免水温过高或过低引起婴儿不适或伤害;在显眼位置贴出标语,提示家长在孩子洗澡、游泳过程中注意监护,避免出现溺水;在地面放置警示牌,防止婴儿在戏水过程中将水溅落地面,导致看护人员滑倒摔伤等等。多做一些温馨提示,可以给消费者更好的消费体验,避免不必要的伤害纠纷,同时也是商家责任和担当的体现。
采写:南都记者 田玲玲
关键词: 樟木头镇












相关新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