防治交通运输噪声污染,生态环境部称将修改完善相关法规
原标题:防治交通运输噪声污染,生态环境部称将修改完善相关法规
南都讯 记者吴璇 实习生姜梦雪 近年来,随着城市化进展,关于城市内交通运输环境噪声扰民的投诉呈现高发趋势,已成为社会治理亟待解决的一个难题。对此,全国人大代表、广州地铁集团有限公司总工程师张志良提出《关于加强监管全面落实交通运输环境噪声污染防治工作的建议》。生态环境部在回复中表示,下一步将修改完善《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积极落实相关交通运输噪声监管职责,明确各方法律责任,加强源头噪声防控,并指导各地进一步开展交通运输噪声污染处理。
现状:降噪工作成效不显著,防治技术存在局限性
张志良在建议中指出,目前我国交通运输环境噪音污染情况复杂,对于某一特定区域可能存在“海陆空”全方位的多头噪音来源,单一防治或整治措施效果非常有限。部分楼盘面临多种噪音影响,有关项目想方设法整治,如地铁运营单位积极尽力采取加装声屏障、加强轨道养护、提升钢轨打磨频率等系列措施,起到了一定的降噪效果,但离居民的诉求仍然存在差距。此外,在技术上,目前这些措施对高架结构箱梁结构二次噪声空气传播的防治起不了太大的作用。
交通环境噪声污染防治还存在客观认识问题和防治技术措施的局限性,如,环境噪声传播方式有空气传声、结构传声,在评价量及评价标准、防治技术措施方面存在较大差异,地下城市轨道交通运输环境噪声传播途径复杂,评价和防治存在技术难题需要攻克。高架结构和地下结构的振动传声问题同样存在较大的差异性。例如高架结构箱梁结构二次噪声通过安装在高架结构本身之上的声屏障是起不到防治空气传播作用的。
建议:完善相关法律法规,加强噪音防治监管力度
张志良建议,修订《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第十二条、第三十七条等相关规定,或者新制定落实《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相关条款配套的行政法规或政策规定,评价方法和标准。进一步明确后建建筑物建设项目及建设单位责任,并明确处罚措施,对公用交通设施周边新建楼盘开发商,不履行污染防治责任的,研究限制企业生产经营的有关举措(如限制拿地、限制销售),形成威慑。
建议中指出,要加强监管全面落实交通环境噪声污染防治工作。规划部门、住建部门要严把规划审批、项目验收等关键环节。在确定建筑布局时,根据各类噪声可能对周围环境造成的影响,合理做好建筑物的建筑布局。
在日常监管方面,他建议房地产主管部门切实压实开发商责任,督促开发商从严落实民用建筑隔声设计标准及规范,确保各类新建住宅建筑的室内环境噪声、允许噪声级、隔声标准以及隔声减噪设计等满足国家最新规范、标准等要求,并将隔声设计规范执行情况纳入检查及验收监管,将检查情况与建设、设计、施工图审查等企业信用评价相挂钩。在资金保障方面,建议将噪声污染防治措施(工程)费用纳入项目工程概算,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
在房屋销售阶段,由房地产主管部门督促开发商在销售现场醒目位置公示噪音等不利因素信息,并在销售等阶段通过书面合同确认等形式主动告知购房者,尤其是要告知已规划未建设的交通噪声源,保障住户知情权、选择权。
生态环境部:分类处理交通运输噪声问题
生态环境部在对该建议的答复中表示,对于不同情况,将采取不同的管理举措。
对于新建的交通项目,将要求新建、改建和扩建经过已有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的高速公路、城市高架、铁路和城市轨道交通路线,交通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在可能造成噪声污染的重点路段设置声屏障或者采取其他减少振动、降低噪声的有效措施。
对于在已有的交通干线两侧建设噪音敏感建筑物的,要求噪声敏感建筑物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和地方有关规定间隔一定距离,并采取减少振动、降低噪音的措施,以符合民用建筑隔声设计相关标准要求。
对于交通项目运行排放噪声造成严重污染的,要求地方人民政府、铁路运输企业组织制定噪声污染治理方案,噪声污染责任单位采取措施,减轻噪声污染。
下一步,该部将继续配合做好《噪声法》修改工作,会同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等有关部门继续加强交通噪声污染防治法规和标准研究,完善交通运输噪声污染防治监督管理体系,指导各地进一步开展交通运输噪声污染治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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