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检:传播被害人裸照致其自杀身亡,属侮辱罪“情节严重”
原标题:最高检:传播被害人裸照致其自杀身亡,属侮辱罪“情节严重”
南都讯见习记者郭若梅 发自北京 2月21日,最高人民检察院首次召开以“加强网络时代人格权刑事保护”为主题的新闻发布会,发布第三十四批指导性案例。
最高人民检察院第一检察厅厅长苗生明在会上介绍检例第138号岳某侮辱案及指导意义,岳某与被害人断绝交往关系后,将其裸体视频等发布至社交网络中以示报复,被害人最终不堪受辱服毒身亡。该案的办理,对于明确此类行为的定性,侮辱罪“情节严重”的标准,以及“严重危害社会秩序”的公诉标准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
此外,苗生明在发布会上还介绍了检例第139号钱某制作、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牟利案。钱某在酒店偷偷安装摄像头,偷拍入住旅客的性行为,筛选、剪辑后在网络上贩卖,或者直接贩卖摄像头网络链接,供他人观看。检察机关准确界定“淫秽物品”“贩卖、传播行为”,依法严惩网络背景下传播淫秽物品犯罪,并通过选编该案,对实践中的偷拍行为,应如何根据行为人的行为方式、目的等依法适用不同罪名追究刑事责任提出指导意见。
针对办理钱某制作、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牟利案时遇到的难点,承办该案的四川省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官杜世华表示,旅客在房间的私密行为被他人偷拍后发布到网络上,能不能认定为“淫秽物品”。旅客发生在酒店、旅馆、民宿等非公开空间内的性行为,属于隐私权保护的范围。从被拍摄者的角度来看,被拍摄者本身不具有诲淫性意图,故而对其而言不是淫秽物品,而是侵犯其隐私权的物品。但钱某以牟利为目的,制作、传播他人性行为的视频,主观上存在诲淫性意图,该视频的内容客观上起着诲淫作用,从制作者、接收者、观看者及社会管理者的角度来看,这些视频是属于违法的淫秽物品。钱某对他人的性行为进行偷拍并经互联网传播扩散,不仅侵害个人隐私,而且是宣扬色情的行为,符合刑法对“淫秽物品”的界定。
杜世华进一步表示,针对办案中发现的旅客在入住酒店后的隐私安全无法得到有效保障的情况,为及时回应社会关切,我们从建立健全旅客隐私保护体系、落实实名登记入住制度、增加安防设施投入、加强日常检查巡查等方面,向行业组织和主管部门提出了检察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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